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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2005-10-27 12:01:37  作者:Prince  来源:Prince  浏览次数:150  文字大小:【】【】【
关键字:药品 陈列
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文件名称: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编号:ZD-ZG-9-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颁发人:
起草日期:20050216
审核日期:20050218
批准日期:20050223
执行日期:20050226
分发人员:营业部门
 
1、目的:为确保所陈列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药品陈列管理
4、责任:营业部门对本制度进行负责
5、内容:
5.1 陈列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5.2 陈列药品必须是经过本企业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5.3 药品应按品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4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加锁存放;属危险品的药品只能在柜台或货架上陈列其原包装;处方药不得开架陈列
5.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5.6 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5.7 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如由于企业面积较小,确需混斗的,只能左右斗,不得前后斗。
5.8 对陈列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5.9 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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