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动症的定义和命名问题,至今国际和国内认识和观点都还没有完全一致。
关于多动症的定义,目前有两类看法:
一种是从广义定义来看,凡各种有实质性损害的大脑疾病,如脑炎、脑膜炎后遗症、智能低下、遗传性疾病、脑损伤、各种脑病、先天性脑发育不全,以及精神病、贫血、铅中毒等所表现的多动、注意障碍、冲动任性、认知能力或协调动作障碍等症状统称为“多动综合征”,是继发性的多动综合征,也是一个多病因所致的临床综合征。
另一种是狭义的定义,认为多动症儿童并无明显大脑实质性损害,其智力正常,又找不到明确病因,有轻微脑功能障碍而有不同程度的学习困难或行为障碍。突出表现为自我控制能力差、注意力不集中、多、情绪冲动、任性,有知觉、认知、语言或协调动作等障碍。凡大脑有明显实质性损害疾病、低能儿童及精神病等均不属于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