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9月1日起,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在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到当地药监部门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麝香,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未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3号公告规定范围的,将处方中的麝香以“人工麝香”等量投料使用;
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统一组织含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对于2005年9月1日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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