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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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D-ZG-12-1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3 |
执行日期:2005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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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药品
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
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内容:
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5.4 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必要时,能为消费者提供药咨询和指导
5.5
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
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
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或从业药师等内容的胸卡。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7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
销售;处方收存备查。
5.9 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
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