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编号:ZD-ZG-18-1 |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3 |
执行日期:20050226 |
分发人员:办公室、质量管理门 |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责任:办公室、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4 企业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5 企业中质量管理、验收、营业等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地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6 保管、养护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7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