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5、内容:
5.2.1 企业对所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销售部门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企业所经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 处理措施:
5.6 定义:
5.6.3.1 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
5.6.3.2 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
5.6.3.3 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