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编号:ZD-ZG-14-1 |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3 |
执行日期:20050226 |
分发人员:质量管理部门、药品管理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 |
1、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部门、药品管理部门、仓储部门、销售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质量事故的范围:
5.1.1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及其它违法的药品。
5.1.2购进、销售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生产企业进货的药品。
5.1.3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药品。
5.1.4验收人员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的。
5.1.5因管理不善造成变质、失效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5.1.6因药品质量和发错药造成医疗事故的。
5.1.7对已确定的不合格药品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5.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口头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
5.3发生事故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封存。
5.4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5 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