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编号:CX-BG-4-1 |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2 |
执行日期:20050224 |
分发人员:企业负责人、采购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物价人员 |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物价人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购进人员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执行以上程序和要求:
5.1.1 向药品生产企业索取下列各项资料并进行验证:
5.1.1.1 加盖有药品生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批件及附件,包括药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的复印件。
5.1.1.2 药品包装(最小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样板。
5.1.1.3 该品种生产车间(或企业)如已进行GMP认证,则需索取加盖有药品生产企业原印章的GMP证书复印件。
5.1.1.4 国家的药品价格批文复印件或省级物价部门的登记证明资料。
5.1.2 填写“首营药品审批表”并附上述资料,经本部门主管加具意见后,送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负责人进行审批。
5.1.3 质量管理部门如对资料有其它要求的,由药品购进人员负责向厂家索取,资料完备后再送相应部门审批。
5.3 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程序和要求:
5.3.1 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5.3.2 验证资料的真实性。
5.3.3 审核资料的合法性:
5.3.3.1 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5.3.3.2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3.3.3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
5.3.3.4 首营品种是否超出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和本企业经营范围。
5.3.4 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在“首营药品审批表”上签署“符合规定,准予购进”的具体意见;凡首营品种超出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或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超出有效期限的,应签署“不符合规定,不得购进”的具体意见。
5.3.5 资料不齐全的,应另纸以文字形式写上原因和要求,随资料和审批表退回药品购进部门补充完备后,再行审核。
5.4 财务部门审核程序和要求: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法规对首营品种的定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首营药品审批表”签署意见后退回药品购进部门;如不符合规定的,按5.3.5处理。
5.5 主管经理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5.5.1 审核上述各部门的签署意见,如有部门不同意销售的,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是否接纳;如为质量管理部门不同意购进的,可对原因进行核实后,签署不同意购进的意见。
5.5.2 各部门均同意购进和销售的,主管经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资料审核情况,在“首营药品审批表”上签署明细的同意购进的具体意见后,;转药品购进部门办理具体购进手续。
5.6 药品购进和资料归档:
5.6.1 药品购进人员根据有关部门及主管经理审批同意购进销售的意见,办理具体购进手续,并对第一批来货向该企业索取该批号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6.2药品购进人员将有关资料文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5.6.3药品购进人员对不同意购进的,应向生产企业说明原因。
5.7 所有意见的签署均须有签署人全名和签署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