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编号:CX-BG-8-1 |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2 |
执行日期:20050224 |
5、内容:
5.1.1.1 破损、污染、短少。
5.1.1.2 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5.1.1.3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
5.1.1.5 假药、劣药。
5.3.1 验收过程中不合格药品的确认:质量管理人员根据《药品拒收报告单》所反映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验收过程中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复核,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予以签名,并通知保管人员将该药品移至不合格药品库(区)。
5.3.3.1 销售部门接到购货单位口头或电话、书面等形式反映药品质量有问题后,应立即填写《药品质量复核单》,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立即与购货单位联系核实,必要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确认。
5.4.1 移库与存放:
5.4.1.2 质量管理部门现场复核后不能确认的,应开具“抽样单”抽样送法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在购货单位抽样时,应征求购货单位同意),裁定为不合格药品的,填写“移库单”通知保管人员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库(区)存放。在检验期间,库存药品应存放在待验库(区),并放置明显标志。
5.4.1.3 质量管理部门接到销售人员的《药品质量复核单》后,应首先暂停在库同批号药品的销售,并与购货单位联系核实(必要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为不合格药品时,填写“移库单”通知保管人员将该批号库存药品移到不合格药品库(区),并发文回收所有已售出的药品。所回收的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
5.4.1.4 对供货单位要求回收的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部门向购货单位发文全部回收。回收处理方式:销后退回处理;回收期限;自发通知起一个月内。回收的不合格药品集中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并与供货单位协商处理,做好记录。
5.4.1.5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回收的药品,由质量管理部门向购货单位发文全部回收。回收处理方式:销后退回处理;回收期限:自发通知起一个月内。回收的不合格药品集中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做好记录。回收情况应书面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当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
5.4.2 换货与退货:
5.4.2.2 销后退回的不合格药品属于药品包装质量不合格且购货单位要求退(换)货的,质量管理部门填写“退(换)货单”进行退货和换货;所退药品由质量管理部门通知保管人员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通知购进人员联系供货单位办理退(换)货。
5.4.3 索赔:
5.4.4 报损:
5.4.5 销毁: